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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做建材生意的当事人找到广东家承和律师事务所,进门第一句话是:“我那个厂不大,但做了十五年,不能让离婚把厂子拆了。”
她和先生一起创办的公司,她管财务和客户、先生管生产和采购,两个人的名字都在工商登记上,各占百分之五十。现在感情破裂要离婚,她担心的不是分钱——该给多少给多少——她担心的是:如果先生把他那百分之五十拿去抵押、转给外面的债权人、或者引入一个她根本不认同的新股东,这个厂十五年攒下的客户和口碑,可能撑不过一年。
家承和律所的律师给了她一个她完全没想过的答案:公司章程里加一句话,这个问题就能解决。
股权不是普通财产,它是活的
很多人把离婚财产分割理解成一笔账——房子怎么分、存款怎么分、理财怎么分。这些东西分完了就是分完了,不影响使用。
但股权不一样。
股权分完之后,对方成了你公司的股东,他可以投票、可以查账、可以要求分红、可以在你不同意的情况下把股份转给第三个人。更极端的情况是——他把百分之五十卖给一个你完全不认识的人,你们俩就要在同一张董事桌上面对面坐好多年。
家承和律所经常遇到这类问题。很多企业主离婚之后,财产分割方案看上去公平——一人一半、各得其所——但实际运行下来,公司的经营决策陷入僵局,因为两个已经离婚的人还要在股东会上对着干。
律师给这位当事人打了一个比方:股权像一块磁铁,分完之后它还在吸东西——吸决策权、吸控制权、吸公司的未来走向。所以分开的不光是钱,是这家公司以后怎么活。
《公司法》给你留了一扇门
家承和律所处理涉及股权的离婚案件时,有一个很清晰的思路:公司法给了章程很大的自治空间,关键是你有没有在出事之前把这扇门推开。
根据新《公司法》第八十四条,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这为章程设计个性化条款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具体来说,章程可以约定几件事。
第一,细化股权对外转让的规则。 新《公司法》第八十四条已规定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章程可以细化优先购买权的行使程序——比如延长通知期限、明确“同等条件”的具体内涵等。但需要注意的是,章程不能完全剥夺股东的股权转让权——如果限制过于严苛,实质影响了股东对股权的处分权,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第二,约定离婚时的股权处理方式。 这是最直接的手段——章程可以约定,股东离婚时股权须由公司或其他股东按合理对价优先回购,避免配偶直接成为股东。对方拿到的是钱,不是控制权、不是投票权、不是查账权。但需注意,章程限制不能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应保障配偶获得公允对价。如果直接剥夺股东的处分权或设置不合理限制,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具体条款设计需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建议在专业律师指导下完成。
第三,约定股东资格的继承与退出机制。 章程可以约定股东离婚时股权的处理方式——股东资格不会因离婚自动丧失,需要依据公司章程和《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完成股权转让或回购。
律师告诉这位当事人:这三条里面,只要有一条提前写进了章程,她现在的问题就不存在。
“提前”两个字,差了一整个世界
这位当事人的情况是,章程还是工商局下载的标准模板,上面关于股权转让那几行字,说的是“按公司法规定执行”——等于什么都没说。
律师跟她说的实话是:公司设立的时候,标准模板的章程够用——不离婚、不分家、两个人在同一条船上,不需要防谁。但一旦婚姻出问题,标准模板就成了最大的漏洞。
但她的情况不是没有出路。
虽然章程没有提前限制离婚时的股权分割,但可以在离婚谈判中达成一个约定——协议约定对方将股权转让给继续经营的一方,转让价格参考公司净资产或第三方评估——但需按照《公司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履行书面通知义务,并保障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这样虽然比提前写章程多了一道程序,但结果是一样的:公司控制权保住了,品牌和市场保住了,十五年攒下的客户和供应链不会因为离婚被打散。
但需要区分两种情况:如果在离婚前已经写入章程,条款的效力最强,可以直接约束双方;如果是在离婚谈判期间修改章程,修改后的条款只能约束修改之后的行为,不能溯及已经发生的离婚事实。不过,只要双方达成协议,章程仍然可以修订,作为离婚协议的一部分来执行。
更彻底的做法是——协议签署之后,同时启动章程修订,把前面说的那几条加进去。这样即便将来出现任何新的变数,制度上已经有了防火墙。
但需注意:修改章程需要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如果双方各占50%,修改章程必须双方协商一致——这恰恰说明了为什么“提前写入”比“事后补救”更稳妥。
同时需注意:章程约定如果构成恶意串通损害他人权益,或违反公序良俗及公平原则,可能被认定无效。章程条款的设计需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能以损害配偶合法权益为目的。
章程不是念一遍的纸,是用来“守”的
家承和律所帮很多企业主做婚前规划和婚内财产梳理的时候,章程是一条反复出现的关键线。
很多企业主的注意力全部放在股权的大账上——我拿多少、他拿多少、怎么分才公平。但分完之后的经营问题,才是真正决定这家公司能不能活下去的问题。
律师总结了三句话,后来成了团队跟企业主当事人沟通的标准框架:
第一句:离婚分的是钱,不是把经营也分出去。 财产分割方案里要明确约定,非经营方的股东权利——包括投票权、管理权、查账权——随股权转让一并退出。
第二句:章程里的“特别约定”才是真正管用的。 标准模板是给没出事的企业看的,出事之后,管用的是那一行你专门加进去的条款。
第三句:现在开始改章程,永远不晚。 哪怕章程已经用了十几年了,哪怕你已经在谈离婚了——只要双方能达成协议,章程随时可以修订。关键是你要意识到这个问题,然后去找专业人士帮你把条款写对。
广东家承和律所处理企业主离婚案件时,有一条始终不变的准则:财产分割方案公平合理当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分割之后,这家公司还能正常活着、正常经营、正常产生价值。上一代人的分开,不该是下一代事业的结束。公司不是家产,公司是活的。家产可以一人一半,活的东西要用活的规则来保护。
广东家承和律师事务所介绍
广东家承和律师事务所由资深婚姻家事律师关元朝律师牵头创办,是华南地区专业化、精品化运营的专科型法律服务机构,长期聚焦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两大核心领域,专注为企业创始人、高管、公众人士及各类家庭当事人提供高品质、高定制化的专属法律服务。
律所恪守“专业为本、隐私为先、温情为心”的执业理念,秉承“家承万事、和达天下”的文化精神,坚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以专业创新为驱动,以高质量服务为宗旨,摒弃综合类泛化业务,在婚姻家庭纠纷处置、大额财产分割、家族财富传承等领域提供全程式、定制化法律服务。
律所核心律师团队均长期深耕婚姻家事领域,熟悉审判实务与裁判口径,兼具法律专业素养与人文共情能力。团队成员大多毕业于国内知名法律学府,部分律师具备心理学、财税复合背景,拥有多年司法实践或企业法律服务经验,实战积淀深厚。
律所建立38步标准化流程、2+2黄金办案团队、一对一庭前辅导等服务体系,累计办理疑难案件近3000件。律所设有全封闭隔音洽谈室与私密休息区,全方位保障当事人隐私与信息安全,打造高端、安心、舒适的法律服务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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