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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承和律所去年处理了一起离婚案件,男方在一家科技上市公司担任技术总监,手里持有三批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按当时的股价算,价值大概在两千万左右。
两个人谈离婚的时候,男方说这批股票还没解锁,不能分。他太太找到律所,问了关元朝律师一句:"没解锁就是不能分的意思吗?"
关元朝律师告诉她:不是不能分,是按比例分。
限制性股票和期权,是两个完全不同的东西
前面有一篇文章专门讲过股票期权的分割逻辑——要知道期权的授予时间、行权时间和婚姻存续期的重合度,才能判断能分多少。很多当事人会把限制性股票和期权混为一谈,觉得都是公司给的激励,差不多。
但这两样东西在法律性质上有本质区别。
期权是一种"购买权"——公司授予你一个权利,在满足条件之后,你可以按约定价格买入公司股票。授予的时候,这个权利本身没有确定的现金价值。你想拿到钱,需要先掏钱行权,然后再卖出才能变现。行权价和市价之间的差价,才是收益。
限制性股票是一种"受限的所有权"——公司直接把股票给你了,你名义上已经是股东。但股票上面有限制条件,比如四年分四批解锁、或者业绩达标才能解锁、或者离职了就要按原价回购。在解锁之前,你不能卖、不能转让,但股票的价值是确定的、可计算的。
关元朝律师打过一个比方:期权是"未来可能有钱",限制性股票是"已经有钱了但暂时取不出来"。 这两样东西的分割方式,完全不同。
限制性股票的核心:解锁周期比例
回到这个案子。男方手里有三批限制性股票,团队帮他太太逐批分析。
第一批:婚前授予,解锁周期四年,结婚的时候已经解了两年。结婚之后又过了两年,股票全部解锁。这四年解锁周期中,后两年是在婚内的。婚内解锁的这两年对应的股票价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用这个公式来估算:婚内解锁时间占解锁总周期的比例,乘以这批股票的总价值——就是需要参与分割的部分。
第二批:婚内授予,解锁周期四年,离婚的时候只解锁了两年。这里面有两层计算。第一层:已经解锁的50%,全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二层:还没解锁的50%,因为是婚内授予的,即便还没解锁,它的预期价值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中需要在离婚时处理的范畴。离婚的时候,双方可以约定按什么比例拆分未来的解锁权益,也可以把这部分折现计算在当前的财产分割方案里。
第三批:婚内授予,解锁周期四年,离婚的时候还没有到第一个解锁日。这是最容易在谈判中被忽略的一批。男方的说法是"三年后才开始解锁,现在没有价值",但关元朝律师告诉太太:这批股票是婚内授予的,它本身就是一个已确认的财产性权利。即便解锁还没开始,它对应的权益也属于婚内共同财产的组成部分。不能因为还没解锁就说它"没有",只能说它的价值实现的节奏在未来。
法院在判决时怎么考虑?
家承和律所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对法院的裁判思路有比较清晰的把握。
法院看两个维度:时间维度和贡献维度。
时间维度就是刚才讲的解锁周期比例——婚内解锁的部分,参与分割;婚前解锁的部分,不参与。这个逻辑比较清晰,争议空间不大。
贡献维度就复杂一些。限制性股票的价值增长,到底来自于公司的整体发展,还是来自于持股人婚内的个人贡献?如果持股人在婚内对公司的经营、技术研发、市场拓展有实质性的参与和贡献,那么股票价值的增长就跟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努力有关系,配偶的贡献就更值得被承认。如果持股人在婚内已经完全脱离了公司的经营,股票的增值纯粹来自早期积累——这种情形下,另一方的贡献关联度就会弱一些。
法院在具体案件中,会综合这些因素来酌情确定分割比例,而不是简单地按一个固定公式算。
限制性股票分割中的几个操作提醒
第一个:信息获取是关键。 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条款都在股权激励协议里——解锁条件、解锁周期、回购条款、离职影响。这份协议如果女方拿不到,进入诉讼后可以通过法院调查令要求公司提供,一条一条审查。
第二个:不要只看已解锁部分。 婚内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也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很多当事人在谈判时被对方一句"还没解锁没法分"给绕过去了,直接放弃。这一块的权益需要被量化和主张。
第三个:退出机制要考虑。 限制性股票离婚之后怎么处理?是继续由持股人持有、等解锁后按约定比例分给对方?还是在离婚时折现解决?离职是否会影响解锁?这些都要在协议或判决中写清楚,不能留尾巴。
关元朝律师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有一个很清晰的思路:限制性股票的分割不是一个"算一笔账"就结束的事,它是一个从信息获取到权益量化、从谈判方案到协议条款的全过程。 核心不是争谁拿得多,是确保每一项权益都被看见、被算清楚、被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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