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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给儿女的钱,怎么给才不算夫妻共同财产?

2026.10.22

前阵子一位阿姨来咨询。婚后给儿子转了一笔钱付首付,什么字都没留。现在儿媳闹离婚,她担心这笔钱被分走一半。这种情况在咨询中并不少见。父母尽力拿出钱来,因为当时没留下书面说明,最后被认定为小两口的共同财产。


法律看的是有没有写清楚


《民法典》规定,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反过来,第1062条第四项规定,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一般是共同财产,除非属于前面“只归一方”的例外。也就是说,婚后父母赠与,如果没有明确“只给我家孩子一个人”,通常推定为给夫妻双方。


司法解释对此规定得更具体。《婚姻家庭编解释(一)》规定,结婚前父母出资购房,推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结婚后出资,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共同财产的原则处理。所以婚后给钱,没有书面说明,法律上通常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赠与这条路:写清楚,才能保住


如果希望钱只算子女个人,走赠与这条路,需要把“明确只归一方”写入书面协议。在赠与协议写清楚“本笔出资仅赠与我方子女个人、不属于其夫妻共同财产”,转账时备注跟上,资金走向留痕。如果是买房,产权证登记在自己子女一方名下。钱一旦赠与且明确只归一方,离婚时对方分不走。不过,这笔钱已经送出去了,父母不能再收回。


借款这条路:钱还能要回来


父母和子女签一份借款协议,转账备注“借款”,保留好债权凭证。这笔钱如果用于小两口共同生活,性质上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需要子女夫妻共同偿还给父母。所以离婚分割时,它不作为共同财产分割,而是作为一笔债,钱最终能回到父母手里。借款架构保护的是“父母出资可收回”,不是“钱变成子女个人”。


两者目的不同:赠与希望“送出去、归孩子个人”,借款希望“留后路、能要回来”。


不是每笔钱都需要这样安排


日常小额、父母明确就是给小两口过日子用的,不必专门签协议。借款架构也有副作用。比如可能影响小家庭信任,而且钱若用于共同生活就是共同债务,子女配偶也要一起还。


关键看父母真正想要什么——是让子女个人取得,还是给自己留一笔能收回的出资。


老周两次给钱的经历


第一次是婚后给儿子买房付首付,什么字都没留。后来儿子离婚,那笔出资对应的增值被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儿媳分走了相应份额。


第二次是给女儿做生意周转。老周这次做了安排,和女儿签了借款协议,转账备注“借款”。女儿婚姻稳定,暂未走到分割那一步,但老周手里有债权凭证,知道真到那一天,这笔钱是债不是产,能要回来。


同一个老周,同一类父母出资,赠与还是借款,结果差别很大。


操作上就两件事


走赠与保子女个人的:书面协议明确“只归一方”,加上留痕和产权登记。


走借款保父母出资的:借条,加备注“借款”,加明确用途与还款。


尤其是大额购房出资,写不写那句话,结果差别很大。


读者常问


问:父母婚后给子女的钱,默认是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答:婚后父母赠与,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民法典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共同财产;只有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自己子女一方”的,才是一方个人财产。


问:父母借钱给子女,和直接赠与,哪种更能保护父母的钱?
答:借款保留债权凭证(借条、转账备注),未来可主张返还,离婚时不作为共同财产分割,而是作为债务处理,钱能回到父母手里;但用于共同生活的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需子女夫妻共同偿还。赠与若明确只归一方,钱归子女个人、离婚不分,但父母已无权收回。两种架构目的不同,看父母是要“送出去”还是“留后路”。


核心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063条第三项、第1062条第四项、第1064条;《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9条。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部分细节已作隐私处理。本文仅作一般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针对个案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