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日咨询热线:020-38899963
节假日应急联系:19076040553
工作日咨询热线:020-38899963
节假日应急联系:19076040553
离婚协议签了字、领了离婚证,就整体生效。但这不等于每一条都有效。 我们处理过的案子里,常见一种情况:当事人在协议里加了几条“防对方”的限制,真到要用时才发现,法院根本不认。
最常见的无效约定有三类:限制人身权利的、处分他人财产的、规避法定义务损害第三人利益的。
一、限制人身权利的约定,无效
这一类最常见。 有的写“离婚后三年内不得再婚”,有的写“再婚后不得生育子女”,还有约定“再婚后所生子女不享有继承权”,或者“自愿放弃探望权”。这些条款的共同问题是:它们限制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身份权利,不是夫妻俩能私下处分的。
婚姻自由、生育权是法律赋予的基本权利,不因协商而受限。探望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不能靠协议事先一笔勾销。继承权是法律赋予继承人的权利,被继承人只能通过遗嘱处分自己的遗产,他人无权替被继承人限制或剥夺继承权。
这类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违背公序良俗,属于无效约定。法院遇到,直接认定不发生效力。要补一句:离婚协议整体生效,某一条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不是有一条写错,整份协议就作废。
二、处分他人财产的约定,无效
另一类高发的无效约定,是把登记在别人名下的财产,在离婚协议里约定归某一方。
典型情形:房子在男方父母名下,或者拆迁房还没过户,离婚时双方一商量,写进协议“归女方所有”。还有把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产约定由父母一方处分。
夫妻只能处分自己的财产,无权处分别人的财产。这类约定属于无权处分,除非权利人事后追认,否则无效。 实践中很多人误以为“协议写了就定下来了”,等到办过户,权利人不认,条款就成了空文。
如果真想给子女房产,正确做法是及时办理过户,或者另立赠与协议、遗嘱,别在离婚协议里顺手处分他人财产。
三、规避法定义务、损害第三人利益的约定,不生效或被推翻
这一类最容易被误读成“有效”。其实,它只在内部有效,不能对抗外部。
逃避共同债务。 协议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各自承担,与对方无关”,这条在夫妻之间有效——一方对外承担后,可以依协议向另一方追偿。但它挡不住善意债权人。债权人仍可把双方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共同偿还。如果债务在离婚前就已经存在,又通过协议把财产几乎全部分给一方,让另一方“无财产可执行”,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相关的财产分割。
免除抚养费。 协议写“孩子由一方抚养,另一方无需支付抚养费”,在父母之间通常有效。但这只是父母之间的安排,免不掉对子女的法定义务。《民法典》明确规定,这种协议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孩子后来生了大病、教育开支大增,直接抚养方撑不住时,子女仍然可以主张。
四、真正该写的有什么
说了哪些无效,更想提醒:别把精力放在限制条款上。它们看着解气,到了纠纷里一文不值。
离婚协议真正该写扎实的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和明细、每一项归谁、过户或变更登记的时间与费用谁承担;抚养费的数额、支付方式、递增机制;探视的具体时间和交接方式;一方不履行的违约责任。 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比如债务性质、他人名下财产,先厘清再约定,别用“净身出户式”分割去堵债权人的路,那样反而会被撤销。
离婚协议的作用是把“财产怎么分、孩子怎么办”定下来,不是把对方的人身自由绑住。有效的条款写清楚,比加十条限制管用。
读者常问
问:离婚协议里写了“双方债务各自承担”,债权人还能找我要钱吗?
答:能。 这条约定只在你们夫妻之间有效,不能对抗善意债权人。债权人仍可将你们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共同偿还;你承担后,可凭协议向另一方追偿。如果是为了逃避已有债务、把财产全部分给一方,债权人还可请求法院撤销相关分割。
问:约定了对方不用付抚养费,以后孩子生病花多了,还能要吗?
答:能。 离婚协议里“不付抚养费”的约定,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孩子大额医疗、教育开支增加时,仍可主张。
核心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53条、第1041条、第1042条、第1085条、第1086条、第1089条、第538条、第539条。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部分细节已作隐私处理。本文仅作一般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针对个案的法律意见。)